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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04:47:21
当 事 人: | 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 |
证照名称及编号: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UFTXW |
法 定 代 表 人: | ** |
住 所: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2号 |
一、案件来源
2024年4月26日20时40分至2024年4月26日20时5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23)、**(16170021040)、**(16170021005)、**(16170021049)向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2号的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门头显示米唐果KTV,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UFTXW)。该场所共有9个包房,每个包房有点唱设备一套,用的是魔云点歌系统。执法人员要求其现场负责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前台发现记账本,其记录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25日的营业收入为3896元,**表示3896元确系该场所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25日的营业收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4年4月3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主办,**、**协办。
2024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5月7日,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经查,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2-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2024年5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2、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当事人违法所得: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的前台收银记账本记录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25日的营业收入为3896元,证明该场所违法经营额3896元即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2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896元,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其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信阳明港**娱乐有限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玖拾陆元(3896.00元)整。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