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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5-29 03:36:47
当事人:信阳**电竞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JP37
法定代表人:**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七层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4年4月8日16时40分至17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01)、**(16170021017)、**(16170021059)在向店长**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七层的信阳**电竞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50**JP37的《营业执照》。该酒店为专业电竞酒店,共有16个电竞房。执法人员在该酒店前台通过查阅《信阳市公安局留宿旅客登记薄》发现7704房间登记的三名旅客信息分别为:** 身份证号4115272**104;** 身份证号41152**419 ** 身份证号41152720**012。随后在**的配合引导下,执法人员来到该酒店7704房间,在征得入住旅客的同意后执法人员进入该房间进行检查。该房间内共有3台电脑,有3人正在玩网络游戏,经过核实3人身份信息与《信阳市公安局留宿旅客登记薄》登记的信息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4年4月1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01)主办,**(16170021059)、**(16170021017)协办。
2024年4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4月11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电竞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4年4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8日,在明知**、**、**3名旅客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入住该酒店7704电竞房,该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
本案违法所得:2024年4月8日信阳**电竞酒店有限公司7704房间实际产生费用174元,即为本案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1-1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8张、2024年4月11日信阳**电竞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事实;
2、信阳**电竞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4年5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查明的你单位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为174元,你单位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肆元(174.00)整;
3、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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