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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4〕37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08:20:06




 

当事人:光山县**工作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

经营者:**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官渡河**

一、案件来源

2024年5月21日15时09分至17时06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161700210**)、**(161700210**)、**(161700210**)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办公室对“***”网站(域名***.cn)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

勘验发现:“***”网站(域名***.cn)页面显示有“全网影视会员正在火热招募中”“全网影视视频在线随心看”“超高清画质 享受视觉冲击”等字样,页面底部有腾讯、爱奇艺等各大视频网站的图标以及会员加入的二维码。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微信扫描网站提供二维码,下载全网影视APP进入到会员登录界面,执法人员注册登录后进入到APP“观影区”页面,通过联系客服人员,提示可免费观影1小时,执法人员通过提示操作发现APP内可正常打开“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平台并正常播放影视视频,在试看1小时后,执法人员通过会员充值渠道成功充值周卡并获得相应观看权益。

执法人员在IP查询工具网站“IP138.com”输入域名“***.cn”,查询到该网站IP地址为“43.1**4.104”,服务器所在地为“中国广东广州腾讯云”。执法人员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输入域名“***.cn”,查询到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信息:ICP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CP备***号,审核通过日期为2022-06-09,主办单位名称为光山县**工作室,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随后执法人员在企查查上查到光山县**工作室经营者为**,联系电话为166**8,地址为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官渡河**。

2024年5月24日10时10分至11时0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执法人员**(161700210**)、**(161700210**)、**(161700210**)、**(161700210**)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官渡河**的光山县**工作室,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告诉执法人员,其科技工作室的“***”网站主要以售卖网上创业等相关课程为主,2024年5月16日引入“全网影视”视频会员内容,目前共注册会员16个,后台记录有3单赞赏码收入,其中两单是**本人支付的,还有剩余一单金额为2.88元,收款人均为**本人的微信号“A**远”。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4年5月2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光山县**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161700210**)主办,**(161700210**)、**(161700210**)协办。

2024年6月3日,我局向光山县**工作室(**)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6月4日,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办公室以视频连线方式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次调查询问进行全过程录像。询问中,**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远程勘验证据截图予以确认,并承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事实。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将调查询问笔录、远程勘验证据截图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1235**418)寄给**,**签字后通过中国邮政(单号:1282**35)予以回传。

2024年6月17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光山县**工作室(**)提供会员充值服务,用户充值成为平台会员后可直接观看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平台中付费影视资源,其行为属于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该平台后台显示仅**本人充值以及执法人员为固定证据进行了充值,本案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从事违法活动的装置或者部件:当事人提供的该项服务是通过淘宝向第三方购买的权益,所以当事人没有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对网站远程勘验取证截图共20张、远程勘验取证屏幕录像(哈希值:08c04419919a5aa453cc1e7939e13885)1份、《远程勘验笔录》((信)文综远勘字〔2024〕4-12号)1份、《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4〕4-1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

2、**提供的光山县**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光盘1张(内含2024年6月4日的对**视频连线调查询问的全过程录像1份),证明调查询问合法且真实有效。

4、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1235**418)将执法文书寄给**的邮件详情一张;**将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通过中国邮政快递予以回传(单号:1282**35)的存根一张,证明相关文书为**本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光山县**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规事实。

四、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光山县**工作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37号),告知光山县**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6月21日,光山县**工作室(**)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光山县**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光山县**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序号2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的或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 8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光山县**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无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当事人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现对光山县**工作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1000.00)元整。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光山县**工作室(**)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