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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34号
发布时间:2024-07-12 03:23:17
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一、案件来源
2024年5月25日20时24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161700210**)、**(161700210**)、**(161700210**)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正常营业中的信阳**有限公司,在向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以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执法人员来到该网吧二楼,发现52号机器前有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经执法人员检查,52号机器上网消费人员名为**,男,出生日期为200*年*月*日,身份证号为415**。执法人员通过信阳**有限公司前台主机的万象管理系统调取了52机器的实名登记信息,52号机的登记信息为杨*,身份证号:411**,消费信息为:卡号_250010,本次消费10,当前上机方式:押金,标准上机,开始上机:2024-05-25 19:07:28,上机时长:01:19。该名人员填写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信息记录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4年5月3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161700210**)主办、**(161700210**)、**(161700210**)协办。
2024年5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5月3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中,**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同时对有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24年5月25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你公司在经营中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3-3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6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信息记录表》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5月3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
2、信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四、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公司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信阳**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鉴于信阳**有限公司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10元,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100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10.00)元整。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