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进入适老模式
- 简
- |
- 繁
- |
- 无障碍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39号
发布时间:2024-07-18 10:25:40
当 事 人:信阳市**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XL)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5室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4年6月15日18时05分至18时3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01)、**(16170021059)在向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5室的信阳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经营中,场所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XL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有《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4册、《课堂笔记(四年级语文)》4册、《课堂笔记(一年级数学)》5册、《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3册、《课堂笔记(六年级语文)》3册、《学霸笔记》6册,共计25册出版物。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经执法人员现场向**了解到,该出版物从网上购买的,免费赠送给参加托班的学员使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24年6月1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01)主办,**(16170021059)协办。
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4年7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现查明,信阳市**有限公司从淘宝网购买《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等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35册。2024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送出去10册,剩余25册被依法查处。该35册出版物均无版权页,无定价,主要用于免费送给参加托班的学生学习使用。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信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付款记录72.06元即为本案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等出版物是信阳市**有限公司免费送给参加托班的学生学习使用不收取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1-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4〕39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等出版物6册、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6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淘宝购买记录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7月17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72.06元,且无违法所得,你公司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5册;
2、罚款壹仟(1000.00)元整。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