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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42号
发布时间:2024-07-23 11:31:29
当 事 人: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MCXK6)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9号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4年06月16日09时40分至2024年06月16日10时3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023)、**(161**049)、**(161**040)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MCXK65),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有**《真题汇编》公共英语15册,**《真题汇编》教育理论7册,**《英语高频单词》28册,**《高分秘籍》管理学2册,**《语法手册》公共英语9册,共计61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表示这些出版物都是免费送给报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使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4年6月1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049)主办,**(161**040)协办。
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6月18日,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信阳**分销图书价格明细》各1份。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现查明,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信阳开展专升本招生培训工作。2024年6月1日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位于郑州市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真题汇编》公共英语等5种出版物共计200册,支付费用415元。
2024年6月1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场所发现**《真题汇编》公共英语15册,**《真题汇编》教育理论7册,**《英语高频单词》28册,**《高分秘籍》管理学2册,**《语法手册》公共英语9册,以上5种共计61册出版物均无出版社、无版权页、无定价,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该出版物是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免费送给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真题汇编》公共英语等5种出版物共计200册,支付的费用415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真题汇编》公共英语等出版物是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免费送给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不收取教材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2-2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4〕42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真题汇编》公共英语等出版物14册、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6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信阳**分销图书价格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4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42号),告知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22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415元,且无违法所得,你单位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61册;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