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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1〕32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21 09:40:11



当事人:豫*************(叶**)
证照名称及编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叶**
住所:****路*************对面
一、案件来源
接举报,2021年8月20日16时10分至2021年8月20日16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尚****(**********)、闫**(***********)在向经营者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路*************对面的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书店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零字第******号),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你经营场所内的货架和地面上摆放有《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104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该104册出版物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华为P40手机拍照取证11张,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并由叶**签字确认,经营者叶**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1年8月2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主办,尚****(************)协办。
2021年8月24日,我局对在你书店抽样取证的104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提取8册送法律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1年8月2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8月27日,经营者叶**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书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021年9月2日,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鉴定证明》,证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非法律出版社正规出版物。
2021年9月16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事实如下:接举报后,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路*************对面的你书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经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其非法律出版社正规出版物。你销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的行为属发行非法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二)项: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之规定,本案售出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2套16册出版物总码洋经计算为934.00元;未售出部分13套104册总码洋经计算为6071.00元,未售出部分的该总码洋的60%为3642.60元,售出部分总码洋934.00元加上未售出部分经营额3642.60元合计4576.6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出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出版物共2套计16册,取得款项170.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70.00元。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书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1张、抽样取证的出版物104册,《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1〕3-1号)1份和《抽样取证凭证》(( 信)文综抽字〔2021〕32号))1份,叶**2021年8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经营者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书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复印件1份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零字第******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你如实提供,并由你进行签字确认。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销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4576.60元,违法所得170.00元,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
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0月18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行为。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04册;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整(170.00元);
3、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