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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1〕29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07-21 12:00:30



当  事 人:朱****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1年7月6日16时1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厉****(***********)、刘****(***********)在向河南顺*****************的经理朱****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大道*********区**号楼*单元******号门面房的河南顺*****************进行执法检查。场所正常营业中,该场所现场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没有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印有河南顺*****************公章的“河南顺*****************近期国内线路报价表”(内容为:“地点:海南,线路名称:“陪你去三亚”,报价:3280元/人起”等)。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朱****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达了编号为(信)文综改字〔2021〕28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线路报价表进行抽样取证10页,朱****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1年7月6日16时25分结束。
二、调查经过
2021年7月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朱****(有关责任人员)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刘****(************)协办。
2021年7月9日,我局向朱****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7月9日,朱****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朱****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确认签字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河南顺*****************现场检查时,发现印有河南顺*****************公章的“河南顺*****************近期国内线路报价表”(内容为:“地点:海南,线路名称:“陪你去三亚”,报价:3280元/人起”等)。经对朱****调查询问,朱****承认其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旅行社业务。截止被执法人员查处时尚未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无违法所得。
综上,朱****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朱****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1〕29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依法抽样取证的报价表10张、现场拍摄照片3张,河南顺*****************法定代表人朱****2021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500MA47BGMH3H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顺*****************法定代表人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朱****如实提供,并由朱****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1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朱****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1〕2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7月19日朱****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第1项规定: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处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鉴于当事人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