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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1〕26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09-20 01:00:27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9**0392)

经营者:**

住所:信阳市工区路**门面房

一、案件来源

2021年7月12日13时20分至2021年7月12日13时47分,我局执法人员闫欣(16170021023)、尚书民(16170021017)、史建民(16170021008)在向你网吧网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工区路**门面房的你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注册号为41159**039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115**59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互联网上网计算机111台,现场有上网消费者39人,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你场所前台管理主机的“万象计费收银端”系统登记信息,发现其中有1条登记信息为:机器名B079,姓名**,身份证号41152**5139,识别方式为二代身份证读取,该消费者上机时间为13时18分,付押金10元。随后,执法人员来到你网吧经营场所2楼的079号机位,该机位正在上网的消费者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上网登记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该消费者身份证信息与你场所“万象计费收银端”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现场,该1名上网消费者承认其出生日期为2005年7月1日,未年满18周岁,并填写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上述1名上网消费者进行劝离,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你网吧“万象计费收银端”系统登记信息、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等使用华为P40手机进行拍照取证12张,网管**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1年7月1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我局执法人员闫欣(16170021023)主办、史建民(16170021008)协办。

2021年7月20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26日,经营者**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网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执法人员向**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你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2021年8月6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7月12日,位于信阳市工区路**门面房的你网吧接纳1名2005年7月1日出生,姓名为**,身份证号为41152**5139的上网消费者在经营场所2楼的B079号机位上网消费,其行为属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网吧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2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1〕82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2021年7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2、**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册号为41159**039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115**59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你如实提供,并由你进行签字确认。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3.2规定: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1〕26号),告知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1年9月13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鉴于你已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停业整顿30日(本决定书送达次日00时00分起30日)。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