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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宇影咖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案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3-28 04:25:00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2月10日16时 19分至2022年 2月10日16时58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在向信阳市某宇影咖店现场负责人田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某街信阳市某宇影咖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该场所内共有11个观影厅,其中有5个观影厅正在观影,其中1号影厅在放映《李茂扮太子》、5号影厅在放映《厉鬼将映》、6号影厅在放映《盛夏未来》、7号影厅在放映《蜘蛛侠:英雄无归》、8号影厅在放映《寂静岭》。田栽称该场所通过购买的“威动影院”点播系统并使用系统影库内自带的电影和威动公司提供的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用户提供电影的点播、放映服务。当执法人员让田某提供这五部影片的电影播放授权材料时,田某出示了“威动影院”系统对信阳市某宇影咖店影视作品播放授权书。随后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场所的前台主机电脑中发现在Z盘111\2202文件夹中下载了《李茂扮太子》、《蜘蛛侠:英雄无归》、《扬名立万》等14部电影,其中《李茂扮太子》在1号影厅放映,《蜘蛛侠:英雄无归》在7号影厅放映。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田某签字确认,田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2月1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
       2022年2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9时00分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2月15日,信阳市某宇影咖店经营者刘某委托田某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田某提供了刘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某宇影咖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威动影院”系统对信阳市某宇影咖店影视作品播放授权书复印件和田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田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田某积极配合调查,承认信阳市某宇影咖店是在没有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经调查,信阳市某宇影咖店自2020年12月设立以来,是通过“威动影院”点播系统向观众放映影片的,2022年2月10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正在该场所放映的《李茂扮太子》、《蜘蛛侠:英雄无归》是信阳市羊山新区星宇影咖自行下载到U盘拷贝到营业场所的,通过“威动影院”点播系统进行放映的,其提供不了这些影片的电影播放授权材料。当事人在没有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该单位违法经营额:该场所内现场放映的影厅,都是按场次收费,每个影厅收取了78元,其中《李茂扮太子》、《蜘蛛侠:英雄无归》共计收费156元。
       2022年3月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3、没收用于拷贝电影的U盘1个;4、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序号第1项之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查明当事人获利金额为156元,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优化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功办理信阳市某宇影咖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行政处罚案,实现了我市文化市场领域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新突破。本案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教育当事人守法经营,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告诫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经营者不要以身试法,极大地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本案涉及侵犯著作权,加大该领域的监督查处力度,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