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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案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4-25 04:32:00



一、案情简介
       接举报线索,2022年3月11日16时38分至2022年3月11日17时1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某某、张某某、闫某、平某在向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新天地生活广场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开放,场所内悬挂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有装订成册的《某英语前测本 龙班体系》印刷品25本,其封面标明有“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编制”字样。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印刷品依法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抽样2本,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6张,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等执法文书。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1月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某某主办,张某某、闫某协办。
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阮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执法人员向阮某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阮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事实。
2021年3月30日,本案调查结束。
        经调查查明: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新天地生活广场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印25本《某英语前测本 龙班体系》向本校学生发送,用于学生进行内部交流学习,且未收取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3月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壹仟(1000.00)元,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25本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编印活动”之规定。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内部资料的”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序号38项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一款(一)、(二)、(三)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未经批准编印内部资料《某英语前测本 龙班体系》25本向本校学生发送,用于学生进行内部交流学习,且未收取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功办理信阳市浉河区某培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行政处罚案,在我市文化市场出版领域取得新突破。本案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教导当事人守法经营,同时对出版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加大新闻出版领域的监督查处力度,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线索,市支队将继续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