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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平桥区春XXX(陈XX)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6-24 04:27:25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16时44分至2022年5月24日17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X、厉XX在向信阳市平桥区春XXX的经营者陈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312国道XXXXX的信阳市平桥区春XXX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该宾馆共有7个房间,经营者陈XX随机打开203号客房,执法人员在对203号客房电视节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使用的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信号,能够收到凤凰中文频道但是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执法人员在陈XX的带领下来到该宾馆3楼楼顶平台,发现在该宾馆3楼楼顶平台上装有1台品牌为普斯赛特,输入功率为3.7-4.2Ghz,输出功率为L.B.950-1450MHZ,H.B.1550-2050MHZ的卫星地面接收天线。在该场所未发现卫星电视解码器等设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实发现该场所采用的是直接串联的方法把7个房间的电视信号线直接连接在室外卫星接收天线上。陈XX现场证实无法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陈XX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信阳市平桥区春XXX在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安装了1台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施的行为,属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陈XX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宾馆违规行为,而且已经自行拆除设备并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由于设备安装时间太久已经无法联系上施工人员。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6月1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给予当事人: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台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施和7台卫星电视接收器),罚款人民币叁百圆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之规定。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国务院《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序号11项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已经不能正常收看境外电视节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行拆除设备及时改正了违规行为,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这是今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理的首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私装“卫星锅”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收到不良信息,难以保证安全,且“锅体”容易被雷电击中,甚至可能引雷入室,不仅会烧毁家电,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在此提醒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