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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某书店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案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9-21 09:01:59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名执法人员向信阳市浉河区某书店店长吕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书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该书店正在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该书店货架上摆放有出版发行单位为某某出版社、印刷单位为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教辅资料出版物《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3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八年级》54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七年级》47册,执法人员通过“扫黄打非”APP对上述3种出版物进行扫码查询,未查到“版权页”相关数据。执法人员对上述3种出版物依法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各抽取3册,并向该书店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吕某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对有关执法文书签收并签字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信阳市浉河区某书店发行的《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出版物,经鉴定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其行为属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该书店售出的67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总码洋经计算为1728.60元,未售出的3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总码洋的70%经计算为54.18元,故违法经营额为1782.78元。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该书店销售67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出版物收入的1675.00元即为违法所得。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8月1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2册(共3册,其中1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2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柒拾伍(1675.00)元和罚款肆仟(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出版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出版物经营者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不仅需要在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前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且还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正版图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因销售非法出版物而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