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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某广告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案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26 04:10:13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17时05分至2022年7月25日18时2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三名执法人员来到信阳某广告有限公司,向总经理陈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显示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刷河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另案处理)编制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基础阶段》出版物资料,在该公司的办公电脑中执法人员发现有河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通过“QQ邮箱”发给该公司的业务需求明细及完成编辑的内部教材资料PDF版样稿等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印刷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陈某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对抽样取证的有关出版物进行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公章。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信阳某广告有限公司印刷《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的行为属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1)承印者数额的计算,委印者应当交付承印者的印刷费为承印者的经营数额,这一数额减去印刷成本为获利数额”之意见,本案中,委印者应当交付给该公司的2790.00元印刷费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该公司尚未完成印刷业务未收取印刷费、印刷业务定金或预付款,故无违法所得。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0月1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业整顿5日(自本决定书送达次日00时00分起5日)、没收印刷品30册(含印刷品封皮13张)、罚款壹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之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明确具体的经营范围。本案当事人虽然取得了《印刷经营许可证》,但其超出许可证批准的“其他印刷品印刷”范围兼营“出版物印刷”,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对本案予以行政处罚公示,树立典型,提醒我市印刷企业引以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共同促进印刷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