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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0:47:51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14时55分至2023年1月29日15时19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2023年2月2日11时46分至2023年2月2日12时06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通过傲软投屏软件将华为P40手机投屏到装有Windows10操作系统,设备型号为“启天M428-A106”的联想台式电脑,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内上架的音乐会售票链接进行了2次网络远程勘验,发现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售票链接下附有购票订单选项,点击“立即购买”并输入手机号提交订单后,可正常支付,完成支付后可获取到二维码兑换券和购票成功提示短信。

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9日16时10分至2023年1月29日17时10分到信阳市某文化中心,向经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其见证下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系信阳市某文化中心提供演出场地,拟于2023年3月25日在信阳市某文化中心举办音乐会,演出活动正在办理批准手续,双方拟定有未签字盖章的《剧院服务合同书》,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关于举办某音乐会的说明》1份,和拟定的纸质《剧院服务合同书》1份。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3年1月29日、2月2日,执法人员先后2次网络远程勘验发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信阳举办音乐会演出活动尚未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上架售票链出售演出门票190张,其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应用程序勘验笔录》2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29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剧院服务合同书》(拟定稿)1份、《关于举办某音乐会的说明》1份、欧某2月15日、2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信阳市浉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复函》1份、演出活动合作《合同书》复印件1份、“某音乐会演出门票订单退款详情表”4页、演出活动售票《情况说明》1份,证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事实。

2、王某出具给欧某的《授权委托书》1份、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欧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有关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温某出具给欧某的《授权委托书》1份、温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欧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有关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4、光盘1张(内含2月15日的视频连线调查询问屏幕录像1份、全过程录像1份;2月16日的视频连线调查询问屏幕录像1份、全过程录像1份),证明调查询问合法且真实有效。

2023年3月2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给予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9规定: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1000张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信阳举办演出活动尚未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上架售票链出售演出门票190张,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下架售票链接改正违法行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突破传统的办案模式,办案全流程采用执法文书电子送达,并在调查询问及证据固定环节采取视频连线、电子邮件传输等方式快捷高效完成调查取证,实现办案全程“零接触”。本案的办理,大大缩短了跨区域案件办理周期、节约了案件办理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便利了案件当事人,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升法治服务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今后办理互联网销售演出门票等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