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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中国某研究所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02:59:1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9时48分至2023年4月6日10时11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4名执法人员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互联网环境下,使用装有Windows10操作系统的联想台式电脑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情况进行远程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某研究所于2022年7月30日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今典中央城希雅舞蹈开展的“河南月舞7.30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活动只有考前备案信息,未查询到“河南月舞7.30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活动的考后备案信息,随即执法人员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对勘验过程进行截图取证。

二、调查与处理

现查明:2022年7月30日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今典中央城希雅舞蹈开展的“河南月舞7.30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活动,考级机构是中国某研究所,承办单位是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场考级活动只进行了考前备案,没有进行考后备案。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当事人因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于2022年被行政处罚3次,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远勘字〔2023〕1-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14张、王某某2023年4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事实;

2、中国某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复印件1份、中国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某研究所的授权委托书1份、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武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2023年5月4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之规定。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 号)中,第15部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规定:“二年内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为严重。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违规事实确系当事人所为,且当事人因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于2022年被行政处罚3次。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艺术考级市场逐渐升温,随着艺考培训人数的迅速增长,艺考培训考试机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但很多艺术考级组织者仍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知之甚少,本案对规范社会艺术考级市场具有很强的警示震慑作用。同时,本案行政相对人不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是对广大考生和家长不负责的表现,其行为破坏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程序的严肃性、规范性和考级的权威性。文化执法机构既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艺术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考前备案情况加强定向巡查和日常巡查,多措并举,规范经营行为,也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艺术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确保辖区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