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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某酒店有限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03:28:4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日11时01分至2023年5月1日11时3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两名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某景区内的信阳某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向经理常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常某某带领下来到该公司401客房,依法该公司的电视节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401客房电视可以正常收看8个卫星电视节目,电视信号源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视信号。随后,执法人员在常某某的带领下先后来到公司1楼机房和卫生间屋顶,机房内4台卓异牌解码器和4台“DV3”接收器正在运行工作中,卫生间屋顶安装有1台卫星地面接收天线(标牌老化,型号、品牌不清)。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文件,常某某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常某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字确认相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与处理

现查明:2023年5月1日,信阳某酒店有限公司,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相关证明,其行为属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7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56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

2、陈某某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2023年7月1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电视接收天线1个,卓异牌解码器4台,“DV3”接收器4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信阳某酒店有限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之规定。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广播电视局《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国务院<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序号11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该公司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相关证明,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拆除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你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私装“卫星锅”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收到不良信息,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且“锅体”容易被雷电击中,甚至可能引雷入室,不仅会烧毁家电,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此警醒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我们将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环境,维护我市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