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案

 发布时间:2023-08-25 05:07:28



一、案情简介

接上级交办,2023年4月2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信阳市某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未发现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随后,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现场负责人从“某网吧灭火和应急疏散展板”,“某网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识牌后面拿出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2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案予以立案,后查实当事人因场所“制度上墙”遮挡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未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受到过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悬挂的行为系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于当日立即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6月14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于处罚清单》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系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认识到其行为反相关法律法规后,经责令改正于当日立即改正,能够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法制部门审核,同意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符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于处罚清单》:“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系首次违反,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的免予处罚情形。综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对该起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执法办案中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将“服务企业、服务人民”贯穿始终,坚持依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秉承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文化市场活力,切实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该案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