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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2:54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10时32分至2024年1月12日10时54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环境下将手机屏幕投屏至台式电脑,对“一某某”APP应用程序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APP应用程序的“隐私政策”详情页面中显示“关于我们:一某某是由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内的企业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一某某”APP应用程序主页有“首页、推荐、搜索、我的”4个栏目,功能均能正常使用。“一某某”APP中电影/电视剧合计为221部。执法人员随机点击了电视剧“无耻之徒(美版)第四季选集1”、电影“斯巴达克斯:血与沙第一季选集1”、电视剧“一念关山选集1”,均能正常播放。执法人员在“一某某”APP应用程序中未发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经查,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52,法定代表人:邹某,注册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某楼504,备案网站域名:ca**rd.cn,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0**2号-1。执法人员在浏览器中输入“www.ca**rd.cn”后进入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官网展示的有“一某某”APP应用程序的下载链接及二维码、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0**2号-1,未发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经与该公司经理杜某电话沟通后,2024年1月1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某601室的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负责人杜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52),现场负责人杜某称,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有一款APP,名称为“一某某”,是集短视频和影视为一体的APP,其中的影视类视频资源是从其它网站获取的。现场杜某使用电脑打开“一某某”APP的后台,已无法打开。执法人员要求杜某出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杜某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此次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杜某见证了此次检查的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一某某”APP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对该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行为已改正。
2024年2月2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15:关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的处罚适用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鉴于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关停其开发的“一某某”APP和官网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已经及时改正违规行为,则其违规情形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有害视听节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也是因为被利益诱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亦是为此类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合规经营意识,阻断有害视听节目在网络上的传播,进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