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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4:20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某小区的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共有26个包房,每个包房配备有点歌设备,使用的是视易星娱点歌系统。执法人员在该场所K11房间通过点歌系统搜索到多首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曲。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服务器进行检查,未查询到上述歌曲的点播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二、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使用的点歌系统中搜索到多首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的歌曲,上述歌曲能够正常播放,其行为属于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2024年3月2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无违法所得,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不得含有违禁内容,尽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违禁歌曲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歌曲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其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有着直接影响。违禁歌曲的传播,可能会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清理违禁歌曲是净化文化市场的重要举措,通过打击播放违禁歌曲的行为,可以强化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更加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和尊重。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关乎国家的长远发展。打击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违禁歌曲的行为,可以有效防止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