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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浉河区某影咖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05:54:56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5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信阳市浉河区某影咖店现场负责人王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影咖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关于“1905TV”APK影视点播系统的《授权证书》。该场所内共有8个观影厅,其中7个正在观影,1号、3号和7号影厅正在放映《蜡笔小新:新次元!》,2号、4号影厅正在放映《热辣滚烫》,5号影厅正在放映《飞鸭向前冲》,8号影厅正在放映《孤儿怨》。王某称该场所是通过购买的“1905TV”APK点播系统并使用系统影库内自带的电影和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用户提供电影的点播、放映服务。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的观影厅内发现有2种点播系统,一种是“1905TV”APK点播系统,一种是“私人影院”点播系统,执法人员在“私人影院”点播系统的“全部”栏中看到有“热辣滚烫等影片”,执法人员点播《热辣滚烫》影片,可以正常播放。执法人员对正在观看《热辣滚烫》的2号观影厅的顾客进行了解,顾客称其是从该场所的“私人影院”中点播的《热辣滚烫》影片。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的前台主机电脑中发现在movieE(\\192.168.1.254)盘中下载了有《我要我们在一起》《热辣滚烫》等324部电影,现场王某表示这些影片是自己在网络上下载的,无法提供这些影片的相关授权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王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查明信阳市浉河区某影咖店场所内的2号、4号影厅放映的《热辣滚烫》影片是其自行下载到U盘拷贝到营业场所的,并通过“私人影院”点播系统向顾客放映,且提供不了影片的电影放映授权材料。其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
2024年6月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信阳市浉河区某影咖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8元、没收用于拷贝、装载电影的U盘1个和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信阳市浉河区某影咖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序号第1项之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8元,积极配合调查,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教育当事人守法经营,告诫广大市场主体不要以身试法,提高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同时本案涉及侵犯著作权,加大该领域的监管查处力度,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还有力维护了电影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