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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光山县某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04:49:53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时发现“某堂”网站可打开“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平台并播放影视视频,在试看1小时后,执法人员通过会员充值渠道成功充值周卡并获得相应观看权益。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保存并查询到开办该网站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信息。5月24日,执法人员来到光山县某工作室进行执法检查,得知“某堂”网站主要以售卖网上创业等相关课程为主,于2024年5月16日引入“全网影视”视频会员内容,共注册16个会员,后台记录有3单赞赏码收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光山县某工作室提供会员充值服务,用户充值成为“某堂”平台会员后可直接观看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平台中付费影视资源,其行为属于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该平台后台显示仅经营者本人充值以及执法人员为固定证据进行了充值,本案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从事违法活动的装置或者部件:当事人提供的该项服务是通过淘宝向第三方购买的权益,故当事人无专门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2024年7月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光山县某工作室作出警告、罚款壹仟(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光山县某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光山县某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序号2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的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8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光山县某工作室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无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当事人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技术措施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价值取向的调节器。技术本身没有是非对错,但是当技术手段被用来破坏他人的技术措施时,那么就很有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本案的依法查处,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持续侵权行为,有力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