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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4-08-27 03:50:13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李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的陈列架上摆放有对外发行的《义务教育教科书 语文 一年级 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 语文七年级 上册》等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共计166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义务教育教科书 语文 一年级 上册》等出版物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李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4年5月20日,信阳某公司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销售《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 一年级 上册》等中小学教科书,其行为属于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7月1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信阳某公司作出没收出版物166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150.00)元、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该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 一年级 上册》等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违法经营额1088.68元,该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中小学教科书体现国家意志,是传播知识的主要载体。相比于一般书籍,国家对中小学教科书在印刷资质和发行渠道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应当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中小学教材事关国家文化安全,是文化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严厉查处此类案件,有效打击了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