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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坚决守好文化安全底线

 发布时间:2024-03-27 10:17:43




 

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占了著作权人正当的市场份额,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创作的积极性。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持续加大对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既有利于震慑和预防著作权违法行为,更能有效地保护原创、鼓励创新,营造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2月2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名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的成都某商务中心办公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出版物互联网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已经包装好的无损音乐U盘,场所负责人何某表示从网上购买400个U盘和含有不同歌曲的车载U盘,然后使用电脑整理复制到其自己购买的U盘里面并通过淘宝店铺“某图书软件发布上传”在淘宝上进行销售,但无法提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及周杰伦、刘德华、林俊杰、刘若英、张学友、刀郎等歌手授权资料。执法人员对销售情况截屏取证,依法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对U盘进行抽样取证,何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随后,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确认成都某商务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2024年3月1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成都某商务中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7.91元、没收U盘344个、没收电脑1台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用于经营活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著作权公共传播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