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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31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7-14 08:20:18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锦******(**)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陈**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联***********处
一、案件来源
2022年6月6日21时02分至2022年6月6日22时0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黄*(***********),张**(***********)在向经理黄**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联***********处信阳市浉河区锦******(陈**)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有包间14个,现场实际正消费房间0个。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黄**表示信阳市浉河区锦******(陈**)目前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黄**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手机备忘录记录的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6日的营业额共计1950元。该场所5月18日前营业额无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黄**出示的手机备忘录场所营业额记录进行了拍照取证,黄**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1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锦******(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主办,黄*(***********)协办。
2022年6月15日20时30分至2022年6月15日20时4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联***********处的信阳市浉河区锦******(陈**)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未营业。
2022年6月16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锦******(陈**)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6月17日,信阳市浉河区锦******(陈**)经理黄**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黄**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浉河区锦******(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向黄**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黄**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锦******(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位于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联***********处的信阳市浉河区锦******(陈**)进行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信阳市浉河区锦******(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2〕1246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锦******(陈**)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锦******(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浉河区锦******(陈**)经理黄**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浉河区锦******(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信阳市浉河区锦******(陈**)营业额记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锦******(陈**)违法经营额为1950元。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锦******(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锦******(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2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2年7月12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伍拾元整(1950.00)。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缴纳违法所得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