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32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7-12 09:25:55



当事人:信阳市瑞*******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新******

一、案件来源

接举报,2022年6月2日18时30分至2022年6月2日19时0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盛*(***********)来到位于信阳市礼*****信阳新*********1楼的你公司平板电脑销售点,在向负责人朱**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未悬挂相关证照,朱**告知执法人员,该销售点为你公司所有。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为朱**,住所为信阳市浉河区新******。检查中,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销售点产品展示架上发现有《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上册》20册、《课堂笔记三年级语文上册》20册、《课堂笔记四年级语文上册》20册、《课堂笔记六年级语文上册》10册、《课堂笔记随堂重点知识汇总三年级英语上册》10册,上述共计80册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朱**表示该批出版物是你公司在电子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进行附送所用。现场,执法人员对该80册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你公司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对现场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朱**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06月06日11时10分至2022年6月6日11时3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盛*(***********)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的你公司,在向法定代表人朱**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对检查,你公司正常营业中,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小家电零售。执法人员现场经法定代表人朱**处了解到,位于信阳市礼*****信阳新*********1楼的优学派学生平板电脑销售点为你公司所设经营场所。朱**见证了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有关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6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公司附送非法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主办,盛*(***********)协办。

2022年6月8日,我局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上册》等80册出版物提取样本5种5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出版物鉴定申请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受理了此次鉴定申请,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2〕75号),认定送审的5种图书样本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2022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6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朱**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朱**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说明了有关情况,对现场检查照片等予以签字确认并承认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022年6月28日,朱**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第2次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朱**积极配合调查,对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有关情况进行再次说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有关“记录截图”,执法人员对朱**提供的出版物进货单位进行了查询勘验,未查询到其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朱**对“记录截图”、“勘验截图”等证据页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6月30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位于信阳市礼*****,信阳新*********1楼的优学派学生平板电脑销售点检查发现的《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上册》等出版物,经鉴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该批出版物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通过网络从未查询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购,并通过客户微信群发送免费领取信息,向购买电子产品的顾客进行赠送,你公司上述行为属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的意见,你公司进购80册《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上册》等出版物384.00元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本机关执法查处,你公司有关行为被及时制止,上述出版物全部未附送且无交易,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及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1张、编号为( 信)文综检字〔2022〕C-001275号、( 信)文综检字〔2022〕C-00127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编号为(信)文综保字〔2022〕C-000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清单)、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经营场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上册》等出版物75册(共80册,其中5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75册)、编号为豫新出鉴〔2022〕75号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朱**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1张、交易记录截图3张、勘验截图5张,证明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信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明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通过网络,从未查询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购《课堂笔记五年级语文上册》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80册,并通过客户微信群发送免费领取信息,向购买电子产品的顾客进行赠送,违法经营额384.00元,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及处罚内容

2022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7月11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5册(共80册,其中5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罚款贰仟(2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