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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17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7-14 09:05:59



当  事 人:天津市渔*****(**)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                           
住   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白************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接举报,2022年6月10日16时44分至17时47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厉**(***********)在向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新七大道和新二十二大街交叉口的中******有限公司信阳市综*************项目工地负责人姜*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工地正在施工作业中,执法人员在地面上和一台打桩机上发现有被挖断的中国广*********信阳市分公司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以及因为被挖断光缆而被损坏的主干光交接箱。中国广*********信阳市分公司的李*对现场被损坏的光缆进行了指认。经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姜*确认得知,这个项目的具体施工单位是天津市渔*****(**)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姜*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1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天津市渔*****(**)有限公司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柴*(***********)协办。
2022年6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6月14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6月14日,天津市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顿**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顿**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确认签字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三、违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2年6月4日,天津市渔*****(**)有限公司在中******有限公司信阳市综*************项目工地施工时,使用打桩机进行作业时意外挖断了中国广*********信阳市分公司的2根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造成周边小区广播电视信号中断2个小时,事故发生以后经过及时和广电公司对接及时修了被挖断的光缆。顿**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公司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规行为,表示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整改。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信)文综检字〔2022〕1-33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6张,天津市渔*****(**)有限公司顿**6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规事实;
2、天津市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天津市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天津市渔*****(**)有限公司顿**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天津市渔*****(**)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17号),告知天津市渔*****(**)有限公司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7月6日天津市渔*****(**)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序号8项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能够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发现损坏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后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修复且已经恢复电视信号传输,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鉴于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对损坏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进行修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