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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27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7-13 09:25:45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维****(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张*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号
一、案件来源
2022年6月6日21时40分至2022年6月6日22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黄*(***********),张**(***********)在向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经营者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号的信阳市浉河区维****(张*)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唱歌,预包装食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相关证照。该场所共有包房10个,检查时共有1个包房正在消费使用中,包房内均设置有点唱设备1套(话筒2个,音箱2台,电视1台(大包房2台),点歌器1台,均使用魔云点歌系统)。执法人员通过该场所天*****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出该场所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6日经营小票共计2024元。经营者张*告知执法人员,该场所按包房收费,小包房299元一次至当日营业结束,中包房是399元一次至当日营业结束,大包房是499元一次至当日营业结束,VIP包房是499元一次至当日营业结束。执法人员要求张*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张*表示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有关收费记录情况使用手机拍照取证。经营者张*签收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见证了检查全过程。经查该场所5月19日前的营业额无记录。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1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维****(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主办,黄*(***********)协办。
2022年6月16日20时35分至2022年6月16日20时4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号的信阳市浉河区维****(张*)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未营业。
2022年6月21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维****(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6月22日,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经营者张*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向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维****(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号的信阳市浉河区维****(张*)进行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并有可查违法经营额2024元,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信阳市浉河区维****(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2〕1240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信阳市浉河区维****(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经营者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信阳市浉河区维****(张*)维*KTV营业报表6张,证明信阳市浉河区维****(张*)违法经营额为2024元。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处罚理由和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维****(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2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2年7月12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贰拾肆元整(2024.00)。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