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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19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7-25 05:43:28



当  事 人:信阳市明港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李*                          
住   所:明港镇***
一、案件来源
2022年5月27日,经“文网卫士”APP擅停网吧报警提示,信阳市明港阳***擅停“文网卫士”64天,最后活跃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为核查情况,2022年5月27日17时45分至2022年5月27日18时0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陈*(***********)在向信阳市明港阳***网管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明港镇***的信阳市明港阳***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场所内有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在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使用情况时,发现在该场所电脑上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文网卫士”处于离线,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张**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签字。
二、调查经过
2022年5月3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明港阳***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主办,陈*(***********)协办。
2022年5月30日,我局向信阳市明港阳***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5月30日15时30分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5月30日,信阳市明港阳***负责人李*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李*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明港阳***投资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明港阳***《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李*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李*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明港阳***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2年5月27日,位于明港镇***的信阳市明港阳***在其经营场所未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文网卫士》,其行为属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信阳市明港阳***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明港阳***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1-23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李*2022年5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明港阳***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
2、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明港阳***投资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授权的《授权委托书》1份、信阳市明港阳***《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明港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1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7月19日信阳市明港阳***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明港阳***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之规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1第(四)项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