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38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8-16 08:36:45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正******(余*)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余*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文化街*******

一、案件来源

2022年5月30日10时00分至2022年5月30日10时38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杨**(***********),史**(***********)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文化街*******的你信阳市浉河区正******。在向店长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书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你书店正在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零字第******号)。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你书店货架上摆放有出版发行单位为新***出版社、印刷单位为辉****印刷有限公司的教辅资料出版物《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3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八年级》54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七年级》47册,执法人员通过“扫黄打非”APP对上述3种出版物进行扫码查询,未查到“版权页”相关数据。执法人员对上述3种出版物依法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各抽取3册,并向你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吕**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对有关执法文书签收并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主办,盛*(***********)协办。

2022年6月8日,执法人员将在你书店现场检查时抽样取证的《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等9册出版物,提取样本3种3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出版物鉴定申请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受理了此次鉴定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2〕113号),经鉴定,其中送审的图书样本《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属于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2022年7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7月18日,你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你签字确认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书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调查中询问中,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有关出版物销售记录截图,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022年7月21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文化街*******的你书店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书店发行的《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出版物,经鉴定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你上述行为属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之批复意见,本案中,你售出的67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总码洋经计算为1728.60元,未售出的3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总码洋的70%经计算为54.18元,故违法经营额为1782.78元。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你销售67册《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出版物收入的1675.00元即为违法所得。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书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7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56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2〕38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出版物2册(共3册,其中1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2册)、编号为豫新出鉴〔2022〕113号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提供的“出版物销售记录截图”1份,证明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你书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明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名师指导.英语专题练.中考版》违法经营额1782.78元,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10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2册(共3册,其中1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2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柒拾伍(1675.00)元、罚款肆仟(40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