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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33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8-17 09:08:37



当  事 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宋**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新七大道阳光城阳****************号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12日17时00分至2022年7月12日17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刘**(***********)在向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七大道阳光城阳****************号的信阳市羊山新区悦****经理王*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在该场所前台东侧货架上摆放有积分兑换的商品,商品名:威腾卡罗智能恐龙,兑换积分:44550。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王*提供兑换物品备案登记材料,王*提供不出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王*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1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主办、刘**(***********)协办。
2022年7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10时00分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7月20日10时00分,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的经营者宋**委托王*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王*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宋**的身份证复印件、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确认签字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王*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
经查,2022年7月12日17时0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刘**(***********)对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理王*无法提供奖品目录备案证明。经对王*进行调查询问,王*承认了其公司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2-5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王*2022年7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违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编号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王*如实提供,并由王*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2022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3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8月10日信阳市羊山新区悦****(宋**)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10.《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序号第2.1项之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反本规定,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处罚内容
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8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