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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18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8-23 05:44:09



当   事   人:信阳市兰*******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 定 代 表 人:陈**                         
住      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六大街国******************室
                  
  • 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2年7月26日16时48分至17时17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厉**(***********)在向顾*说明来意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六大街国******************室的信阳市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其印刷的有《政协之声》杂志1册,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措施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顾*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28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兰*******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柴*(***********)协办。
2022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7月29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7月29日,信阳市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顾*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顾*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确认签字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和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2年7月2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信阳市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其印刷的有《政协之声》杂志1册样书,尚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1-56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信阳市兰*******公司顾*7月2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抽样取证的出版物1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2、顾*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信阳市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2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兰*******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18号),告知其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8月16日信阳市兰*******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序号15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只印刷了1册样书,尚无违法所得。你单位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停业整顿10日(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00时00分起10日);
  2. 没收出版物1册;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8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