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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3〕4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2-20 04:22:43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咖(郭**)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郭**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
一、案件来源
2023年1月31日17时20分至2023年1月31日17时5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史**(***********),平*(***********)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的你网咖,向郭**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网咖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你网咖有2名消费者身份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其中,30号计算机的上网消费者姓名为胡**,身份证号码为******************,在系统内登记信息显示姓名为谢**,证件号码为******************;32号计算机的上网消费者姓名为康**,身份证号码为******************,在系统内登记信息显示姓名为周**,证件号码为******************,2名上网消费者均确认开机时未向网管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消费者身份证件等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郭**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3年2月6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主办,平*(***********)协办。
2023年2月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月7日,郭**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郭**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郭**签字确认后依法进行调查询问。郭**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网咖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调查询问中,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你网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2023年2月9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1月31日,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的你网咖在上网消费者开机上网时未核对2名消费者身份信息,使用他人证件为其登记并开机上网,其行为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网咖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6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3-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2、郭**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信阳市浉河区乐好网咖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2规定:发现有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在上网消费者开机上网时未核对2名消费者身份信息,使用他人证件为其登记并开机上网,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2月1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内容
综上,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30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2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