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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1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0:00:31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店(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杨**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

一、案件来源

2023年1月3日16时08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张**(***********)在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百花馆的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微信视频号“信阳*****店总店”进行了远程勘验,执法人员发现“信阳*****店总店”账号内短视频为展示不同年级的《课堂笔记》,在浏览界面下方有“课堂笔记下学期1-6年级到货啦,转发本条视频到朋友圈,加8个赞参加活动……”等文字描述内容。执法人员使用电脑系统自带“PrintScreen”键截取投屏图片6张。本次远程勘验于2023年1月3日16时12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结束。

2023年1月3日16时3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史**(***********)、张**(***********)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的信阳市浉河区*******店内,在向信阳市浉河区*******店业务经理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对检查,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有《课堂笔记英语六年级下册》8册、《课堂笔记语文六年级下册》7册、《课堂笔记语文三年级下册》7册、《课堂笔记英语五年级下册》5册、《课堂笔记语文五年级下册》5册、《课堂笔记英语三年级下册》9册,上述共计41册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徐*表示该批出版物均向进店了解产品并有购买意向的顾客赠送所用。执法人员现场对41册出版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向信阳市浉河区*******店(杨**)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取证,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文书进行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就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进行补充审批。

2023年1月9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店(杨**)附送非法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主办,史**(***********)协办。

2023年1月9日,我局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课堂笔记英语六年级下册》等41册出版物提取样本6种6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出版物鉴定申请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受理了此次鉴定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2号),认定送审的6种图书样本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2023年2月7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店(杨**)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2月8日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2月8日,信阳市浉河区*******店经营者杨**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杨**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杨**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说明了有关情况,对现场检查照片等予以签字确认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店(杨**)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的信阳市浉河区*******店(杨**)检查发现的《课堂笔记英语六年级下册》等出版物,经鉴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该批出版物为经营者杨**通过网络从未查询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购,并通过客户微信群发送免费领取信息,向购买电子产品的顾客进行赠送,信阳市浉河区*******店(杨**)上述行为属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经执法人员查明信阳市浉河区*******店(杨**)以每本2.8元的价格购买《《课堂笔记英语六年级下册》等6种非法出版物共计50册,违法经营额共计140元,已经免费送出9册,被执法人员查处41册,无违法所得。该微信朋友圈因为被网上举报已经删除 ,杨**对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违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信)远勘字〔2023 〕3-1号)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6张、《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3〕3-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信)文综保字〔2023〕3-1号)1份(附清单)、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7张、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课堂笔记》英语六年级下册等出版物35册(共41册,其中6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35册)、编号为豫新出鉴〔2023〕2号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店(杨**)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信阳市浉河区*******店(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明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店(杨**)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三)裁量标准

你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通过网络,从未查询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购《课堂笔记英语六年级下册》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41册,并通过客户微信群发送免费领取信息,向有意向购买电子产品的顾客进行赠送,违法经营额140.00元,你单位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及处罚内容

2023年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1),告知你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2月1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35册(共41册,其中6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罚款叁仟(3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