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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7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3-09 10:18:52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饶**

经营场所:新七大道中环国际**********

一、案件来源

2023年2月20日16时50分至2023年2月20日17时1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厉**(***********)、李**(***********)向位于新七大道中环国际**********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现场负责人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未发现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收银台旁的桌上发现有衡水体语文写字课课练7年级下册36册,衡水体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7年级下19册,衡水体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8年级下20册,唐诗三百首(强华文化)8册,共计出版物83册。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饶**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饶**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饶**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2月2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主办,厉**(***********),李**(***********)协办。

2023年2月22日,我单位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2月23日,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经营者饶**委托饶**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饶**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向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023年2月23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2月20日,位于新七大道中环国际**********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出版物,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意见,本案可查明当事人进购83册出版物,未售出83册出版物总码洋的60%为996元即本案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出版物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本案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其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3〕1-12号)1份;2、执法人员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3、执法人员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抽样取证的出版物4册。饶**2023年2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饶**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996元,无违法所得,无专用工具、设备,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7号),告知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具店(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83册;

2、罚款陆佰元整(6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3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