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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6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3-02 10:05:56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冯**

经营场所:信阳市羊山新区信合阳光城************

一、案件来源

2023年2月10日16时4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厉**(***********)、李**(***********)向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信合阳光城************的信阳市羊山新区****馆现场负责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馆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摆放有21台游艺设备,有消费者正在娱乐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王*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王*无法提供。王*提供的该场所手机小程序场地收益统计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该场所合计收益金额为21827.3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王*见证了本次执法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2月14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主办,刘**(***********)、厉**(***********)协办。

2023年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月15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2月15日,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的经营者冯**委托王*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王*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营业执照》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的经营者冯**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王*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6日11时20分,执法人员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执法检查,该场所未营业。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经查,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自成立以来,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一直处于无《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状态。

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王*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法所得:该场所设备后台场地收益统计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实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827.30元,2023年1月1日前的经营额无记录。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信)文综检字〔2023〕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5张,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王*2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2、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的经营者冯**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现场负责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3年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27日,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1827.30元,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其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馆(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捌佰贰拾柒元叁角零分(21827.3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3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