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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03-17 11:00:44



 

  事   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人:**                        

住          所:信阳市浉河区师院东大门*********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 年2月24日16时35分至16时5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李**在向经理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的河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豫)印证字第**********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是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印刷车间现场发现印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并有工作人员正在裁切装订。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樊**提供准印证时,樊**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向樊**了解得知是信阳******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厂印刷的,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樊**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收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3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主办、**(***********)协办。

202331日,我局向信阳******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3月2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3月2日,信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代**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委托河南******有限公司印刷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3224,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信阳******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准印证》的条件下擅自编印《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委托河南******有限公司印刷1200册,免费提供给自己的学员用于内部培训使用,该出版物无定价,订单金额为1800元,货到付款,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1200册均未进行交付。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1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张,《信阳**彩印印版单》1份《信阳**彩印出货单》1份、河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2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信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3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违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336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314信阳******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序号38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第一款(一)、(二)、(三)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信阳******有限公司编印的资料免费提供给内部学员使用,不存在收费行为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本机关在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案((信)文综罚字〔2023〕10号)中查处的1200册出版物在本案中予以没收。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3、没收出版物1200册。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20233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