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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3-17 10:56:46



 

  事   人:河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人:许**                         

         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 年2月24日16时35分至16时5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李**在向经理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的河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豫)印证字第**********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是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印刷车间现场发现印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并有工作人员正在裁切装订。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樊**提供准印证时,樊**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向樊**了解得知是信阳******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厂印刷的,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樊**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收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22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主办、**(***********)协办。

2023227日,我局向河南******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月28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228日,河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3年3月1日,我局向信阳******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3月2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3月2日,信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代**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委托河南******有限公司印刷出版物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3224,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信阳******有限公司的委托印刷《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1200册,该出版物无定价,订单金额为1800元,货到付款,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1200册均未进行交付。河南******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前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信阳******有限公司的准印证。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经执法人员查明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信阳******有限公司的委托印刷《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1200册违法经营额共计1800元,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1200册均未进行交付,河南******有限公司尚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1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10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信阳**彩印印版单》1份《信阳**彩印出货单》1份、河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2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信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3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违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编号为(豫)印证字第**********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336日,本机关依法向河南******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罚告字〔202310号)告知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314河南******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序号17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信阳******有限公司的委托印刷《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一本通》1200册违法经营额共计1800元,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1200册均未进行交付(该1200册出版物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23号中予以没收),河南******有限公司尚无违法所得。河南******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准印证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20233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