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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03:18:55





 

当事人:平桥区**书店(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杨**

住所:平桥区震雷山街道办事处******院内

一、案件来源

2023年5月22日10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闫*(***********)、陈*(***********)向位于平桥区震雷山街道办事处******院内正在营业的平桥区**书店经营者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该书店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信平零字第******号),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杨**提供其货架上摆放的团结出版社出版的2018—2022五年高考真题分类《化学》等30本教辅、天津传媒集团、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赢在高中起跑线上初升高衔接教材《思想政治》等54本教辅、天津传媒集团、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名师学案系列丛书初升高衔接教材《化学》等18本教辅的进货清单,杨**表示没有保存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华为手机拍照取证5张。杨**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5月24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主办,闫*(***********)、陈*(***********)协办。

2023年5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15时00分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5月25日,杨**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杨**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平桥区**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

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平桥区**书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2023年5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桥区震雷山街道办事处******院内的平桥区**书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杨**提供进货清单,杨**自己表示没有保存,无法提供。平桥区**书店的行为属于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2—20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3年5月25日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

2、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平桥区**书店(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序号26项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平桥区**书店(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违规行为,因此,平桥区**书店(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平桥区**书店(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6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