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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37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03:20:23




 

当事人: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证照名称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代码:******************

法定代表人:向**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二十四大街********楼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接举报,2023年4月19日10时27分至11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刘**、厉**、李**在向校长姜*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二十四大街********楼的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经营中,场所内悬挂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代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人社民***************号),主要业务范围是初、中级计算机基础、茶叶种植于制作、家政服务员、评茶员、家禽饲养员、电子商务师,非全日制职业培训。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和编版《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362本,书号为ISBN 978-7-5167-4752-0,出版单位为中国******出版社。经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批出版物是以总价4320元从北京市****有限公司购买了500本,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免费就业培训使用。现场姜*无法提供该图书的进货发票等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姜*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4月2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刘**(***********)、李**(***********)协办。

2023年4月25日,根据办案需要,我局向中国******出版社有

 

限公司去函,要求其提供对《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出版物享有的权利证明。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将《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出版物共计1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

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67号),鉴定结果显示送审的《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样本属于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2023年5月16日,中国******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图书鉴定函和权利证明,该出版社对《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享有专有出版权,且我局提供的《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样本是侵犯了出版社的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2023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5月18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5月18日,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向**委托姜*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姜*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向**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了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023年5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和陈述申辩情况

现查明,2022年7月25日,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网上和一个自称是北京****图书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昵称叫做“AA世纪华语-图书教材批发”的好友取得联系(日常联系时对方自称小杨,女,微信号:bjsjhy***,地区在北京丰台,联系电话***********,号码显示为北京电信),以总价4320元购买了教材《保育员》500册,免费送给参加培训的学员。付款的时候对方提供的收款账号是*******************,收款人吴爱友,联系电话是***********(北京电信)。

你单位免费向学员附送的非法出版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该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你单位附送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本案中你单位以总价4320元购买了教材《保育员》500册,违法经营额即为4320元。你单位当时受鸡公山管理区邀请到当地进行就业前的免费培训带走了138本,剩余362本被执法人员查获。你单位无违法所得,无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2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37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执法人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出版物10册、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姜*5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姜*提供的方远7月银行对账单1份、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67号)1份、中国******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保育员(初级 中级 高级)》出版物的鉴定函和样本认定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代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人社民***************号)复印件1份、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向**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你单位如实提供,并由姜*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6月12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向学员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向学员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序号第1项之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违法经营额为4320元,无违法所得,无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且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购买源头信息,你单位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出版物361册(查处362册,其中送审的1册被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留存);

3、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