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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11:33:45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姜**                           

经营场所:信阳市羊山新区****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5月22日16时5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刘**(***********)、李**(***********)来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的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在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酒店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酒店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酒店值班经理陈**陪同执法人员来到酒店6楼8605号客房,执法人员发现该客房使用的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执法人员在该酒店7楼楼顶发现安装有1台品牌为斯威克的卫星地面接收天线,在该酒店3楼机房发现有22台品牌为WEISD,型号为WSD-300M的有线电视调制器、22台品牌为NewStar的数字卫星接收机。执法人员向陈**进一步了解得知,该酒店共22个客房在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看电视节目。陈**现场无法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陈**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5月2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主办,刘**、厉**协办。

2023年5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5月24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5月24日,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的经营者姜**委托陈**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陈**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姜**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陈**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进行复查,该酒店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已经拆除。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使用的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信号且能够正常收看电视节目,酒店安装有1台卫星地面接收天线、22台有线电视调制器、22台数字卫星接收机。当事人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属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2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7张、陈**5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3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6月15日,信阳市羊山新区****酒店(姜**)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国务院《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序号11项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经主动拆除设备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鉴于当事人已经主动拆除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台卫星地面接收天线、22台有线电视调制器、22台数字卫星接收机);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