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39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11:03:14




当事人: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

营业场所: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

一、案件来源

2023年5月31日16时31分至2023年5月31日17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史**(***********)、平*(***********)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的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该公司正常营业开放中,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接待大厅的书架上摆放有《信阳市各县区教师招聘考试2013-2022真题汇编》和《教育理论基础知识》等出版物共计18册,上述出版物无版权页,未标注出版社名称。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上述2种出版物各抽样取证2册,并向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附清单),杨*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3年6月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主办、史**(***********)协办。

2023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6月19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6月19日,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杨*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杨*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印之昌物料印刷明细》复印件2份、该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书》范本1份。执法人员对杨*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3年6月28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5月3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的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信阳市各县区教师招聘考试2013-2022真题汇编》和《教育理论基础知识》等出版物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开展培训活动中向参训学员免费附送以上出版物,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你公司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可查明的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委托河南印之昌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200册《信阳市各县区教师招聘考试2013-2022真题汇编》《教育理论基础知识》等出版物印刷费为2950.0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开展培训活动中向参训学员免费附送《信阳市各县区教师招聘考试2013-2022真题汇编》和《教育理论基础知识》,未收取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3-23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3-23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执法人员在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9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信阳市各县区教师招聘考试2013-2022真题汇编》等出版物4册、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杨*6月1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提供的《印之昌物料印刷明细》复印件2份、该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书》范本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2950.00元,且无违法所得,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7月10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18册;

2、罚款叁仟(3000.00)元整。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