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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08-01 01:06:57



当 事 人:王**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2725**054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楼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7月7日10时0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李岸楠(16170021040)、厉宏瑞(16170021001)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2楼的信阳市浉河区**培训学校,在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未悬挂《营业执照》。你表示由于双减政策,《营业执照》已注销。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知识手册2023化》6本、《知识手册2023物》5本、《物理春季强化版九年级下》6本、《MATH数学》11本,共计4种出版物28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你表示这些出版物都是免费送给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生学习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7月1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岸楠主办,刘金珊、厉宏瑞协办。

2023年7月17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于7月17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7月17日,你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你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3年7月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浉河区**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知识手册2023化》和《知识手册2023物》等出版物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你在开展培训活动中向学生免费附送以上出版物,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你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你支付打印店《知识手册2023化》和《知识手册2023物》2种共计160册出版物的印刷费1744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知识手册2023化》、《知识手册2023物》、《物理春季强化版九年级下》、《MATH数学》以上出版物是你免费送给报名参加培训的学生使用的,不收取教材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3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48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知识手册2023化》等出版物8册、你7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提供的《费用支出审批报销表》1份,证明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你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7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4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7月26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附件1《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你违法经营额为1744元,无违法所得,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8册;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信)文综没物字〔2023〕48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