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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51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09:05:33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GKQ5W)

法定代表人:张***

住  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5室

一、案件来源

2023年6月28日9时45分至2023年6月28日10时52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李岸楠(16170021040)、厉宏瑞(16170021001)在向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5室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50***GKQ5W,经营范围是图书出租,图书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的地面上发现出版物《必备词汇3800》1000册,该出版物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王***现场表示这些出版物是该公司做宣传推广活动免费发放给信阳***学生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向当事人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王***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7月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主办,厉宏瑞(16170021001),李岸楠(16170021040)协办。

2023年7月13日,我单位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7月14日,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版物的《库存凭证》。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023年7月17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是加盟郑州***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信阳开展专升本线上、线下培训工作的。该单位通过向信阳***学生免费发放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的出版物进行宣传推广。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出版物《必备词汇3800》库存总数1200册,已发放200册,单价为2元,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交付给郑州***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费用:1200×2=240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出版物《必备词汇3800》是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向信阳***学生免费发放的,不收取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3〕1-34号)1份;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出版物《必备词汇3800》3册;张***2023年7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提供的《库存凭证》1份。证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2、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且无违法所得,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及处罚内容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图书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51号),告知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000册;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物品清单》(信)文综没物字〔2023〕51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