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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72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05:21:16
当 事 人: | 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证照名称及编号: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D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
住 所: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号 |
一、案件来源
2023年11月3日15时45分至2023年11月3日16时17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1617**)、李**(1617**)、瞿**(1617**)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号的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向现场负责人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有学生正在教室上课,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5**0D,主要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刘**表示该公司经营主要是为学生提供自习室租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有《英卓・学至本 词汇专项突破》135册、《英卓・学至本 河南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十年真题汇编 英语》400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刘**表示这些出版物都是免费送给报名参加自习的学员使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刘**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11月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1617**)主办,厉**(1617**)、瞿**(1617**)协办。
2023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1月13日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11月13日,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刘**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英卓・学至本 词汇专项突破》和《英卓・学至本 河南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十年真题汇编 英语》共计2种535册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以上出版物是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免费送给报名参加自习的学员使用的,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打印店《英卓・学至本 词汇专项突破》和《英卓・学至本 河南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十年真题汇编 英语》共计2种700册出版物的印刷费2042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英卓・学至本 词汇专项突破》和《英卓・学至本 河南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十年真题汇编 英语》2种出版物是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免费送给报名参加自习室学习的学员使用的,不收取教材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5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72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英卓・学至本 词汇专项突破》等出版物6册、刘**11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提供的《财产物资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7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附件1《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4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535册;
2、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