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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73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05:19:47



当     事   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98)         

经    营    者:赵**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室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11月10日16时10分至17时0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瞿**(1617**)、李**(1617**)、厉**(1617**)在向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室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15**98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教育河南专升本考试系列:《英语》119册、《管理学习题册》49册、《管理学内部使用》21册、《大学语文》80册、《高等数学》94册、《英语习题册》57册、《英语语法》92册、《英语词汇》22册、《专业英语内部使用》39册,共计9种573册出版物。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陈**表示这些出版物都是免费送给报名来自习室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陈**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23年11月1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1617**)主办,瞿**(1617**)、李**(1617**)协办。

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11月13日,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的经营者赵**委托陈**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陈**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赵**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陈**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2023年11月14日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现查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加盟河南安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开办自习室为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提供自习室服务。2023年11月1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场所发现**教育河南专升本考试系列:《英语》119册、《管理学习题册》49册、《管理学内部使用》21册、《大学语文》80册、《高等数学》94册、《英语习题册》57册、《英语语法》92册、《英语词汇》22册、《专业英语内部使用》39册,共计9种573册出版物,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该9种出版物是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免费送给报名来自习室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共采购**教育河南专升本考试系列《英语》等9种共计800册出版物的费用343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教育河南专升本考试系列《英语》等出版物是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赵**)免费送给报名来自习室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不收取教材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5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73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教育河南专升本考试系列《英语》等出版物27册、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的陈**11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提供的《河南**(信阳校区)内部资料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作室的经营者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陈**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73号),告知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11月24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3430元,且无违法所得,你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573册;

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