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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68号

 发布时间:2023-11-03 10:02:37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XB)   

投资人:**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1号                        

一、案件来源

2023年9月6日10时32分至2023年9月6日11时18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建民(16170021008)、张显凤(16170021013)、益健凯(16170021048)在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之后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XB)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5**64)。执法人员通过前台万象管理系统发现当前共有上网人员34人,执法人员通过前台登记系统查询到编号31的机器,机器名为JL031,IP显示为192.168.000.031,使用状态为使用中,实名卡信息为61011**511,顾客姓名为**,识别方式为二代身份证读取,该机器的上网开始时间为10:02:56,本次消费为10元,上机方式为:押金,高端早市10元。本次定额可上时段:10:02-12:00。上机时长为00:47。随后,执法人员来到编号为31号的机器前,有顾客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该顾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电子身份证,其提供的电子身份证上显示的信息为**,出生日期为2006年1月28日,身份证号码为4115032006**11。执法人员让**填写了《未成年人现场检查记录》,并要求其立刻下机离开该场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相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3年9月1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显凤(16170021013)、史建民(16170021008)主办,益健凯(16170021048)协办。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10月10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负责人**受你单位投资人**的委托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网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网咖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3年10月2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5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9月6日,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1号的你单位允许1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的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关于违法所得,本案中你单位收取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上网服务费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即为10.00元。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3-30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1张,信阳市浉河区**网咖负责人**10月1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XB)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5**64)信阳市浉河区**网咖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网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你单位如实提供,并由你单位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网咖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68号),告知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10.00);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