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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69号

 发布时间:2023-11-03 10:01:37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QL50)

投资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6号

一、案件来源

2023年10月3日16时32分至2023年10月3日17时2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勃(16170021005)、史建民(16170021008)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6号的你网吧,向网管邹**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邹**见证下依法对正常营业中的你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网吧共有上网服务计算机71台,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QL50)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50**165),场所内有39名消费者正在上网。经执法人员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你网吧2楼31号机位有一姓名为李**、身份证号为42011620**63X的男性消费者正在上网玩游戏,执法人员要求李**填写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检查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对你网吧前台管理主机“计费收银端”系统中登记的上网消费者证件信息进行查看,发现31号计算机上网消费者登记信息为姓名程**,身份证号4112242**80034,该机位消费者上网时长1小时44分钟,共消费8元。当场,执法人员向你网吧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上网消费者李**进行了劝离,并对现场检查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邹**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3年10月9日,经批准对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我局执法人员史建民(16170021008)、益健凯(16170021048)主办,张显凤(16170021013)协办。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网吧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10月10日,你网吧投资人**委托店长薛**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薛**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网吧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你网吧《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询问中,薛**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你网吧在明知李**(身份证号:42011620**63X)未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允许其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10月3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6号的你网吧在明知李**(身份证号:42011620**63X)未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允许其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你网吧上述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关于违法所得,本案中你网吧收取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上网服务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即为8.00元。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3〕3-313号)1份、《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2张、薛**2023年10月1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网吧《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69号),告知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网吧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1日,你网吧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鉴于你网吧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8元,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本机决定对你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8.00)元;3、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