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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3〕76号

 发布时间:2023-12-27 08:30:13



 

名称:信阳**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1L)

法定代表人:周**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29号

一、案件来源

2023年11月29日10时00分至2023年11月29日10时30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021013)、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楼四大队将手机屏幕投屏至台式电脑,对“欢**”游戏APP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

勘验发现:1、“欢**”游戏需实名注册,登录后可正常进入,也可在线添加游戏好友,与好友组队共同开始游戏,可正常运行;2、在该游戏的“游戏商城”中,玩家可通过观看完整广告后获得相应的游戏中所需要的虚拟物品奖励,用于游戏中的消耗;3、在该游戏的“更多”--“设置”--“服务协议”一栏中标明有“欢**”游戏的服务提供方为信阳**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4、在该游戏的“游戏商城”--“支持我们”一栏中显示有“游戏没有版号,故而也没有充值入口......一共就这么几个广告点每天8个神秘商店的商品”等内容,执法人员在该游戏中未发现标明有批准文号及游戏出版物号。

执法人员经远程勘验初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二、调查经过

2023年11月3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021013)主办,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协办。

2023年11月30日11时00分至2023年11月30日11时4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021013)、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来到信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29号,该地址对应的场所门头为“盛**酒店”,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向该酒店老板周**了解信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周**的相关情况。周**称,周**是其儿子,一直在杭州工作生活,去年周**使用老家地址即“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29号”,注册了一家公司,是做网络游戏的,周**注册公司后并没有在老家经营。现场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周**的手机号码:157**51。

2023年11月30日,我局向信阳**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办公室以视频连线方式对信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周**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并对本次调查询问进行全过程录像。询问中,周**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远程勘验证据截图予以确认,并承认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将调查询问笔录、远程勘验证据截图、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123**432)寄给周**,由其签字后通过顺丰速运予以回传(邮件号:SF14**7718)。

2023年12月12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将“欢**”游戏上线运营并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收益,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违法经营额:当事人运营的“欢**”游戏APP,无会员注册收益、游戏内无充值服务;当事人通过“腾讯优量汇”将广告接入“欢**”APP,玩家通过完整浏览广告获取相应游戏道具,以此获取收益。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收益金额为696.06元,即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可查明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的收益金额,即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的收益696.06元。

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运营的游戏“欢**”使用的服务器是在网上租用的云服务器,所以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对“欢**”游戏APP的远程勘验取证截图共20张;对“欢**”游戏APP的远程勘验取证屏幕录像(哈希值:2DD642454DC378900AFBC231FB64C7EC  大小: 93789533字节)1份;《应用程序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3〕4-300号)1份;周**2023年11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周**提供的信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收益截图1张,证明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行为。

2、周**提供的信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光盘1张(内含2023年11月30日的对周**视频连线调查询问的全过程录像1份),证明调查询问合法且真实有效。

4、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123**432)将执法文书寄给周**的邮件详情1张;周**于2023年12月8日将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通过顺丰速运予以回传(邮件号:SF14**7718)的电子存根一张,证明相关文书为周**本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

四、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76号),告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将“欢**”游戏上线运营并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收益,其违法经营额为696.06元,违法所得为696.06元,无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予以取缔,要求你单位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陆元零陆分(696.06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