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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75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04:33:18




 

当    事    人:

信阳市**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DHR0E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所: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西侧

               

一、案件来源

2023年11月27日15时48分至2023年11月27日16时57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宏瑞(16170021001)、李岸楠(16170021040)、瞿青山(16170021059)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的信阳市**有限公司,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DHR0E,主要经营范围是招生辅助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有**专升本系列图书:《英语随身笔记(备考指南)》386册、《英语随身笔记》100册、《管理学三年真题(2021-2023)》190册、《高等数学三年真题(2021-2023)》51册、《学霸笔记(英语)》144册、《学霸笔记(数学)》62册、《学霸笔记(管理学)》78册、《学霸笔记(教育学)》53册、《学霸笔记(心理学)》51册、《管理学上册》18册、《管理学下册》18册、《管理学刷题通关习题册》18册、《高等数学内部教材(上)》18册、《高等数学内部教材(下)》18册、《高等数学内部教材配套习题册》18册、《公共英语精讲(写作翻译)》30册、《公共英语精讲(拔高习题册)》30册、《公共英语精讲(阅读完形)》30册,共计18种1313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表示这些出版物都是免费送给报名参加专升本的学员学习使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12月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瞿青山(16170021059)主办,厉宏瑞(16170021001)、李岸楠(16170021040协办。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2月7日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12月7日,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2023年12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现查明,信阳市**有限公司是郑州金水**外语培训学校的加盟公司,在信阳市开展专升本招生培训工作。2023年8月18日,郑州金水**外语培训学校配发给信阳市**有限公司**专升本系列图书:《英语随身笔记(备考指南)》等共计18种1360册,费用为3961.3元。由信阳市**有限公司免费送给报名参加专升本的学员学习使用,已送给学员47本,还剩1313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所以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信阳市**有限公司支付给郑州金水**外语培训学校《英语随身笔记(备考指南)》等共计18种1360册出版物的费用3961.3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现查明《英语随身笔记(备考指南)》等出版物是信阳市**有限公司免费送给报名参加专升本的学员学习使用的,不收取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5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75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英语随身笔记(备考指南)》等出版物54册、**12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资料收货与费用结算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7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附件1《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961.3元,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313册;

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信)文综没物字〔2023〕75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